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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分析-【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2:40:55 阅读: 来源:全毛厂家

通常而言,“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逐期增加本金后得出的利息数额。

在民间借贷中,关于“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范的规定,不尽一致,给司法实践带来难度。

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1991年8月13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即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二百零七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前一个司法解释,是禁止“复利”的;后一个司法解释,只是禁止谋取高利,利率超出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才不予保护 ,未超过四倍的应予以保护,可见,对“复利”持适度保护态度。从《合同法》的条文内容中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就构成违约,即应当支付违约金,从目标意义上讲,等于是支持“复利”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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