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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家标准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发布时间:2021-09-11 06:19:03 阅读: 来源:全毛厂家
当国家标准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国家标准: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HG/T 2727—95 代替GB 11178—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于木材用的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胶粘剂。

2 引用标准

GB1915 定性滤纸

GB/T 2944 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GB/T 11175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分为Ⅰ型和Ⅱ型两种。Ⅰ型为常温型,Ⅱ型为低温型。

根据最新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线路图》4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pH值,不挥发物,粘度,灰分和最低成膜温度按GB/T 11175的规定进行。

5.2 木材污染性

按附录A进行。

5.3 压缩剪切强度

按附录B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方法按GB/T 11175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6.2 出厂检验为表1中外观、pH值、聚合物微纳结构功能材料及其制备不挥发物及粘度四项;最低成膜温度、灰分、木材污染性及压缩剪切强度仅在型式检验时测定。

6.3 检验合格后由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批次、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及检验日期。

6.4 检验结果如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应按本标准6.1的取样方法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未达到技术要求,则该批胶粘剂为不合格品。

6.5 供需双方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由专业监督部门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按GB/T 2944的规定执行。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胶粘剂必须室内贮存,环境温度为5—37℃,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计为半年。超过贮存期的成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所有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可使用。

附 录 A

木材污染性试验方法

(补充件)

A1 试剂

a.0.0再与度盘上与标准拉力试样相同的力值点进行对照1%硫酸亚铁溶液。

b.0.1%丹宁酸溶液。

A2 显色试片

采用经0.1%丹宁酸水溶液浸泡且经干燥过的定性滤纸,定性滤纸符合GB 1915的规定。

A3 操作步骤

分别将样品和0.01%硫酸亚铁水溶液在两显色试片涂成均匀的薄层,待试片自然干燥后,比较显色程度。

附 录 B

压缩剪切强度试验方法

(补充件)

B1 试样

B1.1 试片

采用含水率(以绝对重量为基准)15%以下,密度大于0.5g/cm sup 3 /sup 的桦木边材作试片材料(也可用强度接近桦木的木材代替)其胶接面应加工平滑且材料的主纤维方向与试片的轴向平行,试片形状及尺寸如图B1所示。

图B1 试片

B1.2 试样的制备

把经充分搅拌的样品,分别涂在两块试片的胶接面上,胶接面积为25mm×25mm,涂胶量均为100g/m2。按图要求将试片迭合胶接成试样,迭合时间不超过10min,胶接面施以0.49~0.98MPa的压力,室温为20±2℃,相对湿度60%~70%,装配时间24h,解除压力在同样环境条件下放置48h,此试样即可进行干强度试验;若进行湿强度试验,此试样在30±1℃的水中浸泡3h后,再于20±1℃的水中浸泡10 min,然后立即进行压缩剪切强度试验。

B2 试验条件

B2.1 若采用机械式试验机,应使试样的破坏荷载在满标荷载的10%~80%范围内。试验机的力值误差应不大于1%。

B2.2 试验时把试验机的加载荷载控制在每分钟7.85~9.87kN以内。

B2.3 要使用能保证应力集中在胶接面的夹持器。

B2.4 试验时温度20±2℃,相对湿度为60%~70%。

B3 试验步骤

B3.1 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量具测量试样胶接部分的长度和宽度。

B3.2 把准备好的试样安放于夹具中,应使所施的力互相平行。启动试验机,记下试样的胶接部分受压缩剪切力破坏时的最大荷载。

B4 试验结果

B4.1 压缩剪切强度(б)按式B1计算:

式中:б——压缩剪切强度,MPa;

P——试样断裂时的最大载荷,N;

L——试样胶接部分的长度,mm;

B——试样胶接部分的宽度,mm。

B4.2 代表同一性能的试样一般不少于五个,试验时若试样的木材未发生破坏,且有不少于五个试验结果的极差在2.5MPa以内,则试验结果有效。试验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到0.1MPa。

B4.3 仲裁试验或需测定标准偏差及变异系数的情况下,试样应不少于10个。

B5 试验报告

a.胶粘剂型号、批号和生产日期;

b.木材试片的规格、材质;

C.试验温度、湿度及试样制备日期;

d.压缩剪切强度的算术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

e.试样破坏类型和数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橡1目了然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有机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学栋、李宗玉。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K 6804—1977(93)《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T 11178—89《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5—06—30批准1996—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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